政府信息收费应以补偿成本为界限

24 July, 2008 (15:37) | Category1

国家发改委日前联合财政部下发通知重申,行政机关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主动提供政府公开信息,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昨日下午,财政部综合司副司长苑广睿在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时表示,依申请公开信息是为了满足特殊人群的特殊需要,其成本不能由全体纳税人负担,收费是为避免个别主体占用更多公共资源。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今年5月1日生效以来,其实施的情况一直是民众关注的焦点,这次国家发改委联合财政部发出关于公开信息收费政策的通知自然概莫能外。根据《条例》的相关规定,信息公开的途径无非有二:一是行政机关主动公开;二是行政机关依公民申请公开。 风机厂此次收费政策仅针对后一种情况,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是不允许收费的。但是,即便在《条例》生效以前,前一种类型信息公开的公益性已是不存疑问的,如果允许借此收费,恐怕有冒天下之大不韪的嫌疑。问题一如既往,关键仍在于,行政机关依公民申请公开信息的收费。在《条例》生效之前,公民因申请获取信息而支付的“天价查询费”饱受诟病,如今,同样的问题被再度提上日程。

  苑副司长提到,政府信息公开收费是国际通行的做法,而收费的原因则在于,特殊人群申请公开信息的成本不能由全体纳税人承担。言之有理。政府部门的经费支出大部分都来源于财政税收,纳税人为政府行政行为支付了所有的成本,懂得吝惜行政资源,知道在花谁的钱上虞风机,自然是一种进步。特殊人群若要获得与自己利益有关的信息需额外支付费用,合情合理。但是,昔日遭到质疑的“天价查询费”不同样建立在这个“合情理”的理由上么?大前提没变,小前提也没变,结论如何变化?

  为了防止历史再度重演,发改委与财政部联合下发的通知明确表示,行政机关只能向申请人收取检索费、复制费和邮寄费,其他名目的收费都是违法的;具体收费标准由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补偿成本原则制定并向社会公示;所收取的费用收入,将就地全额缴入同级国库。然而别忘记,小麻雀里也能做出大文章。举个话题外的例子。“未婚证”估计很多人都没听过,笔者之前也没有。望文生义,估计也是类似于“结婚证”且需花一定成本的东西。很遗憾的是,这仅仅是一张纸,证明过程就是相关人员在相关资料库搜索一下有没有你的名字,并盖个公章。但在某些基层部门风机 ,你为此却要付出20元的费用,比领取“结婚证”还贵!

  收费的名目、范围是有明文规定的,自然不能随意增减,但是各项收费的标准却是可以调整的,各地物价差异很大,一刀切的规定并不现实,但如何监督各地都能按照“补偿成本原则”制定收费标准,这是一个问题。单就复印费而言,成本0.1元至1元都是可接受的范围,如果仅是少量复印当然不会产生巨大成本,但当需要批量复印时便会产生高额的费用——这也是当初出现“天价查询费”的原因。对收费标准进行公示是实现程序正义的必然要求澳洲留学 ,但公示的价格标准,即便已经通过物价部门的审核,又能否经得起民众质疑和推敲?一般而言,现在的收费决不会以赤裸裸的非法面目示人,更多的是披上一件合法的神圣外衣出现。

  民众有偿地享有政府信息资源,以防止有人过度侵占资源,这是一个无可厚非的理由。关键是,这个“有偿”仅应当以合理补偿成本为界限,而不允许裹挟行政力量以贩卖公共资源为目的。否则,绕了一大圈又回到起点,恐怕谁也接受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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